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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1-05-28?瀏覽次數(shù):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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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定依據(jù)
《代理記帳管理辦法》(財政部第98號令)第八條: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yè)務的負責人發(fā)生變更,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nèi)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應當自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20日內(nèi)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審批機關領取新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同時交回原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二、受理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yè)
(二) 已經(jīng)取得會計代理許可證書的機構
(三) 已經(jīng)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的機構
三、辦理材料
(一)有效的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原件及A4紙規(guī)格復印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三)變更申請書或變更登記表
(四)新任業(yè)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五)任命書或決議
四、辦理流程
(一)前期準備:咨詢與溝通;材料準備。
(二)代辦流程:提交申請;材料審核;審批與發(fā)證。
(三)后續(xù)服務:資料歸檔;咨詢服務。
五、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六、代辦機構:易企算(海南)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
報價方式:微信報價
聯(lián)系人:高煒 聯(lián)系電話:19943344499(微信同號)
易企算(海南)會計事務所 www.njcbd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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