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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算因疫情暫時停工的建設項目工期是否達到稅收條約規(guī)定的建筑型常設機構時間門檻時,是否可以扣除停工時間?

發(fā)布日期:2021-06-17?瀏覽次數:1053

       根據《常設機構稅務條約》的規(guī)定,如果建設項目的期限達到《稅務條約》規(guī)定的建筑型常設機構的時間門檻,則構成常設機構。《中新協(xié)議》條款解釋規(guī)定,在計算建設項目工期時,應連續(xù)計算連續(xù)日期,不得扣除中間停止日期,如“因某種原因(如設備材料未交付或季節(jié)性氣候等)中途停止作業(yè)。),但項目運行未終止或完成,人員、設備、材料未全部撤出”。
 
       受疫情影響,一些建設項目的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全部撤離現場,導致建設項目完全停工。這種情況不屬于以任何理由不能扣中間暫停操作日期的情況。比如,一個建設項目的工期按原工期計劃應達不到稅務條約規(guī)定的建筑型常設機構的時間門檻,但受疫情影響,所有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全部撤離現場,導致項目臨時全面停工,導致實際工期最終超過時間門檻。在計算工程工期時,只允許扣除疫情造成的全面停工日期。
 
代辦機構:易企算(海南)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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