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學品進口許可證辦理海南三亞代辦
發(fā)布日期:2023-08-08?瀏覽次數:595
易制毒化學品進口許可證辦理海南三亞代辦

一、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480號)第三條:“國家對核出口實行嚴格管制,嚴格履行所承擔的不擴散核武器的國際義務……”;第六條:“核出口由國務院指定的單位專營,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第十條:“國家原子能機構應當自收到核出口申請表及本條例第七條所列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通知申請人;經審查同意的,應當區(qū)分情況,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一)出口核材料的,轉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yè)委員會復審或者國防科學技術工業(yè)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復審;(二)出口核設備或者反應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關技術的,轉送商務部復審或者商務部會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yè)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復審……”;第十二條:“核出口申請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經復審或者審批同意的,由商務部頒發(fā)核出口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484號)第三條:“國家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實行嚴格管制……”;第五條:“國家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第十三條:“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申請經審查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fā)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許可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365號)第十二條:“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申請經審查許可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向申請人頒發(fā)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并書面通知海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361號)第四條:“國家對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實行許可證件管理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出口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第十一條:“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第十二條:“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經審查許可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fā)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并書面通知海關”;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二十六條:“申請進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取得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進口、出口活動……”; 《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海關總署令2002年第33號)第四條:“國家對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實行嚴格管理,防止《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被用于化學武器目的”;第五條:“國家對《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的出口實行許可制度”;第十一條:“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外交政策有重大影響的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外經貿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第十二條:“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申請經審查許可的,由外經貿部頒發(fā)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并書面通知海關”。
二、受理條件
《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guī)定》第九條 易制毒化學品的過境、轉運、通運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申請進(出)口許可。 第十條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外與保稅區(qū)、出口加工區(qū)等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內與保稅區(qū)、出口加工區(qū)等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須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第十一條 經營者在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提交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驗放手續(xù)。進口**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提交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三、辦理材料清單
1、易制毒化學品進口申請表
2、營業(yè)執(zhí)照
3、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4、合同或者協議
5、經辦人身份證明
四、辦理時限
4個工作日
五、辦理流程
1.申請資格條件:首先需要滿足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或銷售資格,如擁有相關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證、生產許可證等。
2.申請材料準備:準備相關材料,包括申請書、身份證明文件、易制毒化學品進口許可證申請表、易制毒化學品進口貨物的貿易合同、運輸單據等。
3.備案:將申請材料提交給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備案內容包括易制毒化學品的名稱、用途、數量、流向等。
4.審批:公安機關根據申請材料和備案內容,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如材料不全或有誤,將要求申請人進行整改或重新提交申請。
5.發(fā)證: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公安機關將頒發(fā)易制毒化學品進口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6.年檢:持證人需定期進行年檢,如未能按時年檢或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將予以注銷或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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